人們掃墓時很多吃的用的以及鮮花留在了墓地里,人們走了之后會有一些人撿走這些東西,因此想請問這些物品的所有權界定的問題。
有的人說是掃墓的人走了之后就算是遺棄,
有的人說走了之后掃墓人也對這些物品占有一段時間以實現這些物品的功能(例如放在那里的鮮花)
因此想請問一下法學專業人士的看法。
請不要提所謂“這些東西對活人有意義還是對死人更有意義”之類的道德問題,我只是想問下法律。謝謝
一、這確實是一個很應景也蠻有意思的問題,瞬間讓我想到了齊人有一妻一妾!
二、這個問題涉及的是祭拜者掃墓完后,卻并不回收貢品這個行為的性質,是不是屬于動產的拋棄?
在此列舉三個法律知識: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所有權的拋棄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動產所有權拋棄的構成要件有三:1.主觀上具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且該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有效;2.拋棄者具有拋棄的所有權;3.客觀上具有放棄動產占有的行為。
3.物品被拋棄后,即成為無主物,對于無主物,行為人可以基于先占而合法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之后行為人可以將其出賣等。(在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將貢品拿去吃喝、出賣都是合法的...)
3.我認為至少需要區分兩種情形:A.發生在平時有人管理的墓園里,集中在城市,因為現在要求火葬;B.埋葬在深山里,即平時沒有人管理。土葬在農村還是很普遍的。
4.按照社會經驗和風俗,我們假設祭拜者(所有權人)祭拜結束后,不會回收貢品,任其擺放在那,但肯定不愿被人拿去吃喝出賣等,因為這是給死者的,但是人的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死者是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這是前提。
5.好了,A情形,因為墓園平時一直有人管理,而且死者的近親屬也是要交錢的,所謂的“墓地管理費”,雖然通常是一次性交20年吧。在這種情形下,我個人認為應該是默認貢品所有權人與墓園之間成立一個短期保管合同,在短期內(一周?)貢品的占有轉移至墓園,不是無主物,則不會出現外人基于先占取得貢品所有權的情形,所有權不消滅,但是也默認授權墓園在這個短期結束后取得貢品的處分權,代替所有權人對其進行妥當的處分(不得違背道德風俗),讓貢品消滅變成垃圾等沒有價值的材料?,所有權消滅,這樣就不會出現違背風俗傷害死者親屬/好友的感情的情形了。
B情形下,則應當認定為所有權的拋棄,,這樣就變成無主物,行為人可以不顧道德基于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權。
問題又來了,民法中有一個基本原則叫做“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行為人實施了占有別人的貢品拿去吃喝、出賣等會傷害死者親朋好友感情的行為,我們能否認定為這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們不應該認定為這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合法),而是一個民事行為,而又因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而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難道要求占有人將貢品返還墓前,“恢復原狀",任其”自生自滅“嗎...
好吧,我學藝不精思維凌亂了,還請高人指正,求輕噴
這些祭品帶有一種很特殊的、明確的目的:給陰間的先人“享用”。在中國傳統習俗上,一般我們祭拜完畢后,人撤場,東西留那里,讓先人繼續“享用”。事實
上,我們一般不會再回來取走祭品,都知道那些東西放著放著就會腐爛掉。所以,在法律上,可以把留下祭品任由其風吹雨打腐化變質的行為定性為祭品所有權人放
棄了對祭品的所有權,這些祭品成為了無主物,而不是遺失物或者埋藏物。因此,之該物品不是遺失物、也不是遺棄物,物主將貢品留置在自己購買的墳地處,目的不是放棄所有權,也不是不慎遺失,而是主觀上留給死者「吃」。墳頭不是公共場所,系私人購買。故,未放棄所有權。他人不能拿走。